据小编对派遣员工用工情况的了解,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明确,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派遣人数,派遣人数不得超过其总用工人数的10%。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,确定劳务派遣劳动者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,《暂行规定》明确了用工比例的核算,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规定,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。
招人难,找工作也难,他们中的一些人通过一些中介或劳务公司找工作。求职者如何选择人才派遣公司?我们经常听说一些找工作的人被骗了钱。如果你通过中介或劳务公司找工作,你应该注意。一旦你听说你要付钱,就不要走。根据规定,劳务公司不能接受被派遣的工人一分钱,要选择一些有规模和资质的正规公司找工作,小编在这里提供[福文人力劳务派遣公司]。
临时劳务派遣是指专业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生产或业务订单的需要,以小时计价的形式结算整体劳务费用。派遣公司组织并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从事临时、辅助和替代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。在项目或生产订单结束时,服务人员将按约定返还。操作简单,上岗快,特别适合招聘更急迫的用人单位。
法院认为,在原、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,致残。被告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停发和扣留工资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确定。根据《福建省工伤事故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被告伤情及处理情况,确定原告停薪期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,共计8个月。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六条,原告应当为确定被告的工资数额提供证据,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停工、给被告留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数额,因此原告请求确认,被告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799元,如果事实依据不足,不予确认。被告认为,停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81.5元,并提供了银行工资台账和证人证明,但同意仲裁裁决书确定的3,431元/月,故法院确认被告停职期间工资为3,431元/月。原告要求按照2014年上杭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薪期工资,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。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3,431元/月×8个月=27448元。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,000元后,原告还需支付23448元。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。(陈立峰袁有峰)
相信劳务派遣对这个行业并不陌生。在企业正常运营或用工过程中,劳务公司可以派遣劳动者满足公司用工需求。根据劳务行业特点或自身工作发展需要,对企业和劳务派遣人员有很多好处。接下来,[福文人力]小编给被派遣的员工整理了一些劳务派遣的福利知识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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