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劳动法律师的日常工作中,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审查,是一项重要内容。一些单位常常会根据领导的意见或自身的实际情形,制定一些特别制度条款,但在我们劳动法律师看来,这些条款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。
我们整理了一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条款,并加上我们的法律分析,分期推出,以供参考与讨论。
问题条款
一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: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,严禁互相打听、攀比,如有违反者,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。
律师分析
我们认为,该公司这种规定存在法律风险,分析如下:
一、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,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、工作态度等因素决定该员工的工资水平。
理论上,员工之间不会因工资差异而产生矛盾,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、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。
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,没有薪酬必须保密的规定,也没有禁止企业采取薪酬保密的明确规定,这也是对于此类条款是否合规存在争议的不同观点的来源。
二、虽然法律没有明文对于薪酬保密的规定,但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。
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六条还规定,用人单位(个体工商户除外)应当就工资分配、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。
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(职工大会)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,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,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。
司法实践中,有裁判观点认为,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,而企业规章制度中薪酬保密规定显然是与该法律规定相悖的,进而认定薪酬保密制度不合法。
三、我们认为,薪酬保密制度在其合理范围内法律应当尊重。薪酬保密可以针对企业少数人的,而不是全体员工;薪酬保密应当限于个别岗位,而不是全部岗位。
作为一种制度,薪酬保密应当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制定、公示程序,并且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,特别是违反该制度的处理方案应当合理合情,比如可以规定违反薪酬保密予以一定不利于员工的绩效考核认定。
但因打听工资就开除,我们认为显然不合理。此种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情形,并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,也不太会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,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,不符合法律精神,极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综上,我们不建议企业规定诸如“打听他人工资予以开除”的制度条款。
Copyright C 2018-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市富文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0135921号
地址:深圳市南山区西北工业大学三航科技大厦4层 EMAIL:opinion@fwhr.net
声明: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,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发送邮件至opinion@fwhr.net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